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捆绑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捆绑销...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奇虎腾讯“3Q大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禁止限制竞争规定
奇虎腾讯“3Q大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禁止限制竞争规定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 1986-09-0413
    本条法律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
    • 2
      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或搭售。有期效性的商品,一律要注明出厂日期。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 3
      五、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或有关领导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迫商业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收购或搭售其产品。除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外,其它商品应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自由选购。违者,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 4
      七、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要建立进货专人负责制,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商品搭售。因盲目进货或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行搭售,只能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和商品的处理权限削价处理,其损失由企业在当季损益中冲销。造成巨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 1986-05-251
    本条法律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二、 要把住商业关。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之所以能进入流通领域并搭售给消费者,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部门盲目进货。各级商业部和企业, 要加强调查研究 , 搞好市场预测,通过提供信息和及时收购、销售等手段积极支持适销对路产品 的生产,对工业部门强行搭售的滞销产品要坚决抵制。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
  • 2019-04-2366
    本条法律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1993-09-025
    本条法律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二条 【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27
    本书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捆绑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 2
      【释义】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捆绑销售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捆绑交易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市场经营者之间,即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应当作为本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如果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当作为《规定》第74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受理。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70
    本书中与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三、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捆绑销售在现实生活中案例较少。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