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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大道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14年4月11日裁定受理,同时指定大道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可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