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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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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破产清算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案件

法律释义
破产清算,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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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7-30119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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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2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 3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4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 2018-10-26789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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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2019-05-279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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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予以垫付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2016-07-023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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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 2019-03-2746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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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 2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4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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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3.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 2
      24.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 3
      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 4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申请破产清算”
  • 贺小电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0111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清算”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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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7
    • 1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及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依法变价后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以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并致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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