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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2012年9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专有独占性授权方式将某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公司,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因乙公司未支付剩余使用费,甲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致函乙公司通知解决许可协议。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许可期间多支付的许可使用费107万元。甲公司认为因乙公司未能改正违约行为导致许可协议解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继续性,该类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