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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是指认购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发行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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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是指认购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发行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发行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信用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对于证券发行的概念,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指证券集资决策、证券发行制度和证券发行管理...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 2006-05-06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2014-05-14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根据《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股票发行失败是指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情形。
    • 2
      【释义】
      股票发行失败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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