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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纠纷是指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纪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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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行纪合同纠纷是指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纪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行纪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行纪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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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
    • 2
      【释义】
      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 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1-011468
    本书中与 “行纪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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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7
    • 1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不论行纪人为委托人买入的委托物还是为其出售的委托物所得价款等,按行纪合同的约定应当归委托人所有。作为行纪人应当按约定及时交付,未按约定及时交付的,委托人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 2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依据行纪合同,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进行指示和作具体要求,行纪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事务,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是行纪人处理事务的依据,也是衡量行纪人处理事务是否符合标准的根据。如《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委托人价格指示的规定。如行纪人违反委... 完整章节
    • 3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行纪(人)与经纪(人),必须认识到,行纪人与经纪人都可以是经过营业登记,以从事中介活动为业为委托人处理贸易事务的经营主体,二者的业务活动都是有偿的,但是行纪人与经纪人是不同的,行纪人从事的业务活动是通过行纪合同来确立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整章节
    • 4
      第四节 行纪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向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 5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买入或卖出委托物。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买入指令买入的标的物为买入委托物;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卖出指令出卖的标的物为卖出委托物。按照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结果应归属委托人,委托人应当接受行纪交易的后果。因此,对行... 完整章节
    • 6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其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故属于双务合同;行纪人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交易事务为营业,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属于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需委托人与行纪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无须实际履行或采... 完整章节
    • 7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在行纪合同订立前,善意订约者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作必要的了解,也即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在有些行纪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虽有合法主体资格,但其资信情况较差,缺乏必要的履约能力或信誉不佳。但为了达到欺诈别人,骗取货款、定金、保证金等目的,欺诈方往... 完整章节
    • 8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在行纪活动中,有的欺诈者以代销滞销商品为诱饵,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的时机,乘机与之签订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价款归为己有。在这类欺诈中,欺诈者往往无合法主体资格,他们总是设法伪造自己的身份,以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达到欺诈目的... 完整章节
    • 9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对行纪人作出委托指示是委托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委托人不得滥用此权利。如果确需变更指示,应当及时通知行纪人。
    • 10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执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
    • 11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实现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 完整章节
    • 12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使留置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纪人得以行使报酬请求权。  (2)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  (3)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  (4)行纪人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这里... 完整章节
    • 13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纪人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的时间,行纪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如当事人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委托人接受行纪人的交付之时给付报酬,则行纪人自此可以行使请求权。如果合同未约定,可以按照商业习惯中给付报酬的时间,行使请求权。如果合同未约定又无商业习惯的,行纪人自实施行纪... 完整章节
    • 14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纪人选择委托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与委托事项的关联性、委托人的资信状况、委托人有无被禁止参与交易的情形。因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是在从事贸易活动,因而,委托人一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充当委托人... 完整章节
    • 15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行纪人享有留置委托物,并依照法律规定以委托物折价或从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为行纪人的留置权。系属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理,非有... 完整章节
    • 16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纪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所提供的劳务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为买入行为的,称为经收行纪;行纪人为卖出行为的,称为经售行纪。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效... 完整章节
    • 17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可流通物。不得将枪支、弹药、贵重金属、珍贵文物、危险品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作为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标的物的价格要符合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和政策规定。
    • 18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一般原理
      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假冒信托公司、贸易货栈等的名义欺骗对方,从而订立行纪合同以谋取利益;二是委托人以欺诈手段欺骗行纪方,从而订立行纪合同以谋取利益。在这两种情况中,以第一种情况最为常见,也往往给委托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有的骗取到委托方的财物后马上逃之夭夭...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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