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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9日赵某购买二手汽车一辆,并将该汽车放于某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租赁费赵某得85%,租赁公司得15%,后王某租赁该汽车并留置于张某处借款,致使汽车无法返还。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行纪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