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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广公(经)字[2008]87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银行进账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支票存根联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内部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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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金融诈骗罪”
  • 2008-07-225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广公(经)字[2008]87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银行进账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支票存根联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内部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 2017-06-1480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力口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1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加4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4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4.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1997-03-143842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3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2017-06-0162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07.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 2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3
      15.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 (1)注意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
      16.证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收集、运用以下客观证据: (1)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的项目,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 2013-11-14174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1995-07-0714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结算方式使用的凭证,如进帐单、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统筹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开给对方的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统筹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要写明支出的理由或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回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许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金融诈骗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40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 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6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8条)。
    • 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6条)。
    • 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第195条)。
    • 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7条)。
    • 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 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 完整章节
    • 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 完整章节
    • 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 完整章节
    • 9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3条)。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6-012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一)捡拾他人信用卡冒用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这一作法也为我们区分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罪提供了法理依据。这就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但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应认定为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权利凭证,并利用该权利凭证欺骗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认定成立诈骗犯罪。因此,捡拾他人信用卡并冒用取...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9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 完整章节
    • 2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 3
      (二)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并未实际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使用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 完整章节
    • 4
      (二)认定集资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 完整章节
    • 5
      2.划清本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限
      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资金;后者表现为利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 完整章节
    • 6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7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真”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 8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经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
    • 9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 10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 11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 12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次,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的目的,而是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的违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13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五种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是指投保人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 完整章节
    • 14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担心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获得足额赔付,而故意多报、虚报保险标的,并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实际获取保险金的,或者虽然获取了保险金,但数额较小的,都不宜以犯罪论处。
    • 15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是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骗领的信用卡行骗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则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 16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是在信用卡诈骗得手之后被抓获,同时又发现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或者是购买的伪造的信用卡,则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 17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方法:(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这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 完整章节
    • 18
      (二)认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 完整章节
    • 19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 20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21
      2.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方法中的一种,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诈骗方法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 22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 23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金融、贸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一种结算凭证,犯罪分子利用目前对信用证诈骗犯罪防范不严的漏洞,利用信用证诈骗钱财,且犯罪数额巨大,一般都是几百万元,有的甚至上亿元,给被骗的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必... 完整章节
    • 24
      1.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方法诈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骗取了财物。如果行为人实际骗取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数额巨大,则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处罚。
    • 25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26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27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28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29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际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可以由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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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其所使用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因不具有诈骗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其次,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财物,如果数...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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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票据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票据欺诈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作违法行为处理。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又一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财物的目的,则不... 完整章节
    • 32
      (二)认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高利转贷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套取”贷款的行为,对金融机构来讲即是骗取贷款,未将贷款用于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言明的用途。这种套取贷款的行为与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有明显不同。高利转贷...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456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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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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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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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信用卡,并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 完整章节
    • 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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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即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使用拣到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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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外国人在中国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对外国人同样应当以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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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取得财物的,应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诈骗罪,而应当以盗窃罪一个罪来定罪。
    • 8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然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种犯罪形成牵连关系,应当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应当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 完整章节
  • 南英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6-0194
    本书中与 “金融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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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
      “肆意挥霍”的理解。首先,这里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解释》强调“肆意”二字的本意所在。其次,“挥霍”通常指的是消费性支出。实践中存在一些“挥...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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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诈骗数额的理解。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存在多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诈骗数额是指犯罪行为获取的全部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诈骗数额包括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我们认为,该两种意见均存在偏颇。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实现的角度来认定诈骗数额。司法实践中... 完整章节
    • 3
      五、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以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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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
      第五,“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指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与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删去。经研究,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情形,主要是基于政策考虑所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以体现从严打击的需要,故... 完整章节
    • 5
      五、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
      第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理解。鉴于实践中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情形较为突出,此种情形已经明显反映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了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分子,尽可能地挽回集资群众的经济损失,故《解释》增加规定了这一情形。
    • 6
      五、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
      第四,“携带集资款逃匿”的理解。首先,逃匿包含逃跑和藏匿的双重蕴义。以往司法文件中均表述为“逃跑”,《解释》现修改为“逃匿”,意在突出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一面,避免不加区分地将各种逃跑的情形一概作集资诈骗处理。其次,逃匿必须与携款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逃匿可能...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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