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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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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纠纷

法律释义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是指失踪人在失踪前负有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纠纷。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 2017-03-151383
    本条法律中与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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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988-04-02726
    本条法律中与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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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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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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