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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申请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对方或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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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申请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对方或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 展开
小课堂 /相关法律案例讲解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 1998-07-0856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2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 2001-04-281673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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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2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3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4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1998-11-0419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六条 【收养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15-01-30490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 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3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 2012-08-31611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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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2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3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4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1994-12-222
    本条法律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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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 2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 3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四、关于审限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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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 2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方最终终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当然应当返回给对方当... 完整章节
  • 江伟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2-01109
    本书中与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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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收益的,实行执行回转。
    • 2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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