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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汽车公司委托B塑料公司开发K1、K2两款燃油箱总成,并签订开发协议书,但双方就质量、模具等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一直未下采购订单。
该案的成功调解对其他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