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陈某持有一张银行支票,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黄埔支行,收款人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力创佳建材经营部,支票金额60万元,出票人处加盖冶金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私章,支票用途一栏为空白。其中收款人处是由陈某填写,该支票陈某没有向银行兑付。2012年6月27日,陈某以其与冶金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冶金分公司、冶金总公司支付欠款60万元。
直接前后手之间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出票人以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持票人需要证明其已履行基础关系下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