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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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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欺诈的内涵以及外延表现形式,在立法以及学理上均有多种表述和理解。如《证券法》采用了“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概念。 传统民法上的欺诈一般认为“系故意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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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03-01-093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 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 3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 4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 2016-05-251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5.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试点调解组织制度。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发起设立、实际管理的调解组织,可以成为试点调解组织。试点调解组织应当符合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等基本条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
  • 2002-01-1512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 2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 3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 4
      四、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 2014-08-3173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2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3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4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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