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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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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2000-12-2880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 2003-09-305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五、以“人体彩绘”为名,组织淫秽表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2005-07-16245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008-07-226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1997-03-143837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3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05-01-312
    本条法律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声讯,是指利用固定网电话传送的声音等信息。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12
    本书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翻拍、复写、复录、抄写等仿造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行为;“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行为;“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 完整章节
    • 2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淫秽表演”,指诲淫性的演出,如脱衣舞、裸体舞、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等。淫秽表演的观众必须是多人,而不只是个别人。至于在什么场所表演在所不论。
    • 3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 4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为了牟利,或者为了招揽生意,为商品作广告,等等。不论行为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 5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提供书号后,对他人借此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行为人在其提供书号时,并不知道对方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但是,对于购买书号的人可能将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行为人则是具有过失的。
    • 6
      2.划清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者,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 7
      1.划清本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后者是出于故意。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向其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则应当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 8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9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 10
      4.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
      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 11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的行为,即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向他人提供书号、期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这里所说的“他人”,主要是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提供书号的行为,并造成淫秽书刊借此书号出版的后果,不论其提供的是一个书... 完整章节
    • 12
      (二)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鉴定结论要严格审查。淫秽物品的鉴定,关系到这类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因此,司法机关一定要委托权威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另行委托鉴定。
    • 13
      3.划清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对社会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后以该宗淫秽物品进行非牟利性传播,这种行为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后续行为,不应当再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应... 完整章节
    • 14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五种行为,分别是五种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既制作又贩卖、传播的,则只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实行数罪... 完整章节
    • 15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它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而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 完整章节
    • 16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如果是在亲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传看、传抄淫秽音像、书刊的,或者传播的范围较小,观看的人数较少的,不构成犯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 17
      (二)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查清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对象、危害后果等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对淫秽物品“源头和去向”一时难以查清的,可先按能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
    • 18
      (二)认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播放者”,即在播放的起意、人员的召集、设备的提供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至于一般的参与者和观看者,均不构成本罪。对于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播放了具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也不能按本罪定罪处理。
    • 19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旨理制度。
      淫秽物品是腐蚀人们灵魂的精神鸦片,对人们的思想、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因此,国家在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刑罚手段来惩罚侵犯这种破坏文化旨理制度和社会道德风尚的犯罪行为。
    • 20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一般人和单位不掌握书号,所以能够提供书号给他人的,主要是国家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了出版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提供的书号后,又将书号转手提供给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也可构成本罪。
    • 21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 22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诲淫性演出的行为。
    • 23
      2.划清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聚众淫乱罪,往往在行为人进行淫乱活动时,也有在旁边观看的。但这些观看者,也大都是淫秽活动的参与者,不是纯粹的观众。这种淫乱活动也没有明显的组织者、表演者和观众的区别。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定聚众淫乱罪。而组织淫秽表演,则明显具有一定的商业性,既有组织者、表演者,也... 完整章节
    • 2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划清淫秽表演与夹杂有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内容上看,淫秽表演无所谓故事情节,整体上是淫秽内容。夹杂色情内容的表演,一般有表现的主题,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只是在表现某一剧情时有一些色情内容;从表现方式上看,淫秽表演是赤裸裸的表演性行...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446
    本书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这五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完整章节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社会上传播;二是必须是情节严重。因此,对在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私下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行为对象不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一切形式的淫秽物品,其行为对象是物;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即淫秽表演行为。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后者是以各种手段,不过必须是“在社会上”,即在... 完整章节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牟利的目的。二是情节要求不同。本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完整章节
    • 6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只有具备“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本罪。其次,要看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是否达到情节比较严重的程度。本罪构成不要求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但并不是不要求任何情节的限制。...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81
    本书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 3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传播的对象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仍然在社会上传播。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 完整章节
    • 4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包括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 5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地讲,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应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单位外,还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
    • 6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完整章节
    • 7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虽然本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有着相同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内容,但两罪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 完整章节
    • 8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其特征有二:一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 完整章节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4
    本书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惟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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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中与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 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 完整章节
    • 3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淫秽物品泛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现象相当严重。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干扰社... 完整章节
    • 4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包括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 5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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