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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纠纷是指动产设定的质权当事人之间因质权的成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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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动产质权纠纷是指动产设定的质权当事人之间因质权的成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动产质权纠纷”
  • 2000-12-081336
    本条法律中与 “动产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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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2
      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3
      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 4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动产质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动产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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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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