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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黄某与张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黄某患病,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黄某、张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多次起诉离婚未果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