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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甲公司独家销售乙公司开发的楼盘;乙公司按照房屋销售合同总金额2%支付售房佣金。由于双方对溢价分成中计算所依据的底价存在不同理解,甲公司先后两次向乙公司报送合同底价,乙公司未作明确回应, 2003年9月,甲公司开始代理销售乙公司的楼盘,乙公司就售房合同的盖章等事宜也予以积极配合。甲公司在销售了94套之后,因溢价分成的给付发生争议而退出。
国家建设部95年关于规范中介收费的通知仅仅适用于中介性收费即本案中的佣金,并不涉及对分成的溢价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