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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车辆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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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车辆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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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1997-08-1336
    本条法律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 2
      第四条 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长期租赁,是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保养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本办法所称短期租赁,是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内与之相关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 3
      第十四条 汽车长期、短期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 4
      第十五条 汽车长期、短期租赁合同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注明租赁汽车的品牌、型号(包括底盘号和发动机号)、车牌号、数量及附属物品清单(如车载电话、备份轮胎、随车工具)等; (三)注明在租赁期内被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租赁企业; (四)租赁合同生效的起止日期; (五)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注明对被租赁汽车的保养、维修及管理条款; (七)承租方对车辆的检验及返还时出租方验收条款; (八)租赁双方对合同期满后车辆的使用和处理意见的条款; (九)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合同担保、保险、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 2015-11-2613
    本条法律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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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 2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 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 3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2011-04-023
    本条法律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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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 2001-04-069
    本条法律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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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汽车租赁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汽车租赁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是一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 2
      第十条 租赁车辆的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他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
    • 3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的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 4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和承租方的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租赁车辆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色等。 (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 (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 (九)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 2012-08-31536
    本条法律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8
    本书中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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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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