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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1994年,被告口头协议将出租车卖给第三人,未办理变更登记。1995年第三人口头协议将车辆卖给原告。后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协助过户,而后多次更新车辆仍登记在被告名下由原告使用。
后合同买受人可依据前合同出卖人重新承诺要求其履行义务。出租车经营资格变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