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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010年曹某某与上海某某机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2月28日部分支持曹某某的请求,曹某某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法院于2011年3月、4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已经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后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传票通知双方6月13日开庭,曹某某称岳父去世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后未提交证据,7月1日法院按撤诉处理。7月15日曹某某再次起诉未获法院立案。
两次开庭已经法庭辩论终结,应直接判决,原裁定按撤诉处理致当事人无救济途径,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