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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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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违法运用资金罪”
  • 2006-06-29455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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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996-08-080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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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 2002-03-241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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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2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1997-03-143856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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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2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4-04-211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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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条 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2001-12-130
    本条法律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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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六条 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违法运用资金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54
    本书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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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客观要件
      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严禁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委托资产,从事... 完整章节
    • 2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众资金、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3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589
    本书中与 “违法运用资金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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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如果是有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受托管理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众资金的,应当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 2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严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 完整章节
    • 3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因此,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实行的双罚制不同,刑法对本罪只处罚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同时判处单位罚金,势必会使公众资金受到进一步损害。
    • 4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接受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对公众资金进行资产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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