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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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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2000-12-2886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 2011-01-10248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 2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 3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4-12-08146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 3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4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 1997-03-143984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2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7-04-0515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 2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 3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 2010-02-26134
    本条法律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十七条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一)】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8
    本书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 完整章节
    • 2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 完整章节
    • 3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而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 完整章节
    • 4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权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5
      一、概念及其构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 6
      (二)客观要件
      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8
    本书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
    • 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9
    本书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认定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 2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即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巨大的,属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 4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49
    本书中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关键是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复制、发行或者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而且除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以构成犯罪以外,有其他严重...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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