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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009年,许某强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并与平台签署协议约定不得在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许某强在该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后被五粮液公司起诉,赔偿7万元。
网络售卖假货除对消费者承担赔偿义务外还应当对电商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