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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议付行审核并转递单据而没有预付或没有同意预付资金不构成议付。
被告釜山银行为原告开具了信用证,随后被告发出不符点通知书,称原告提交的ZY01B号提单为租船合同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构成不符点,向原告表示拒绝承付。
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不符点声明应当具体、完整,否则不能构成有效拒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