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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上海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某提出申诉,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再审本案,经再审,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的裁判标准,有利于树立诉讼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