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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张某某申请扣押A公司轮船,邹某某以其经营的某宾馆提供担保。后A公司申请复议,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轮船查封予以解除。张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在诉讼期间,A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因船舶被法院查封致使买卖合同被解除,同时赔偿对方违约金30万元,并花费其他费用若干。A公司认为损失均因张某某错误申请扣船所致,要求张某某、邹某某连带赔偿损失,张某某、邹某某认为A公司的损失与申请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赔偿。法院认为,A公司的损失系隐瞒事实所致,张某某、邹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扣船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人应当具有海事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被扣押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