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是指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因期货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二、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交易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即将发布的期货交易法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由证监会从严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后未予批准的,一律停止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法规发布前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经纪机构,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的规定,由证监会审核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在有关涉外期货法规发布前,原则上暂不予重新登记注册,有关方面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经重新审核不予登记注册的各种期货经纪机构,一律停止办理期货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