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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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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追收债权的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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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与供应商发生纠纷,从《企业破产法》中看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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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06-08-27125
    本条法律中与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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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 2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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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
    • 2
      【法律适用】
      其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其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追收未缴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非正常收入纠纷相区别,虽然上述追收行为的主体都为管理人,且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但对外追收债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其他三类追收行为的对象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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