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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签订、履行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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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签订、履行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1-01-21263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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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3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4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2019-04-2370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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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3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4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2017-03-151383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3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1999-12-066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五十条 (抵押房屋的拆迁) 房屋在抵押期间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原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
  • 2005-06-1842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 2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 2016-11-3060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686
    本书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四)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附随义务一般是指被拆迁人的通知义务、协助办证义务、拆迁人对拆迁事项的协助义务以及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方案的保密义务等。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
    • 2
      (一)对主体审查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如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或共有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该合同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 3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 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均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却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受害方的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 完整章节
    • 4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城市整体规划或整顿市容、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拆建计划或城镇规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对城市旧房进行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 5
      (一)对主体审查
      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作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效力问题。在通过合法买卖、继承、离婚、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的情形下,对其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追加登记的产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第... 完整章节
    • 6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相勾结,故意规避法律、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用合法的形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比如拆迁人为了侵吞补偿款,与被拆迁人串通,虚构拆迁面积等等,对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7
      (一)对主体审查
      拆迁人超越拆迁范围或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这一点并非针对拆迁人,而是针对被拆迁人,即被拆迁人必须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根据规定,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 完整章节
    • 8
      (一)对主体审查
      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拆迁人与其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3
    本书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 2
      【释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7-01776
    本书中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6
    • 1
      (五)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但不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临时建筑有严格的批准使用期限,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2
      (二)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于产权人不明确,拆迁人无法与之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以拆迁决定公布后,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就产权问题尽快协商一致,由确权之后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确权过程中,遇有落实私房政策的... 完整章节
    • 3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完整章节
    • 4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 5
      (一)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 完整章节
    • 6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 7
      (四)设有抵钾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产权人以房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房屋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房屋产权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 完整章节
    • 8
      (一)房屋拆迁的概念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 9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 完整章节
    • 10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获得了待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在该土地上兴建建设项目,可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机关、团体等建设单位。
    • 11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拆迁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拆迁范围等。
    • 12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对所获得的利益要偿付代价。如拆迁人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旧房,就必须对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而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的同时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对补偿中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要补足差价。
    • 13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办理公证。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时清结,且履行时间一般较长,如不采取书面形式,易生纠纷。在拆迁房屋为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
    • 14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除为成立要件。
    • 15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人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 16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17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整个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人都是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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