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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985年,解某兰将某小区102室房屋正门及公用过道用砖墙封堵,至今20余年。2004年,原告朱某龙购买该小区101室房子,其认为解某兰在公用过道用砖墙封闭的行为对其通行造成影响。
从有利于相邻关系的协调以及矛盾平息的角度不宜支持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