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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商品房销售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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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商品房销售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09-05-14292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2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2016-12-0671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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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由,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请求三倍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争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1999-12-19129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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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1995-12-086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0
    •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请[1995]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 1995-09-0824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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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 2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 3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 4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 1988-04-02726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686
    本书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得到实际的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因此,我们这时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 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完整章节
    • 2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签订在先的合同应优先得到履行的机会。对于合同倒签等欺诈行为,若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倒签,该合同应认定无效,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合同倒签,则应认定... 完整章节
    • 3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虽然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但其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有别于一般的合同签订环节,而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合同履行意味,故此种情形下,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 完整章节
    • 4
      (一)实际履行
      在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有: (1)存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完整章节
    • 5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在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份合同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合同已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较难处理,主要是实际审判工作中难以协调三方关系。我们认为,还是应按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效力,任何人都无法对抗。我们... 完整章节
    • 6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且房屋未转移给其他买受人。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既然已过户,房屋的产权人就已发生变更,再要求原卖房主履行其他合同已不可能,这时我们应按物权公示及对抗性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优先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3
    本书中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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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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