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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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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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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官方抽检不合格,从《民法通则》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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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03-12-261244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3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4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1997-12-2961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2017-03-151382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1988-04-02725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018-03-11158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2018-10-2639
    本条法律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4
    本书中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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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 2
      【释义】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 3
      【释义】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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