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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侵犯专利权人有关专利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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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侵犯专利权人有关专利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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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03-2165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2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3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 4
      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 1997-03-143423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013-09-0474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 2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 3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 4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 2013-04-0165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 2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3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4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2018-07-2747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9、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行为的,充分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 2
      10、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2001-06-072
    本条法律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 2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 3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 4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1
    本书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 完整章节
    • 2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 3
      【释义】
      发明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 4
      【释义】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 5
      【释义】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 6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实施行为即实际运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使用行为、许诺销售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完整章节
    • 7
      【释义】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 完整章节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一)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
      《专利纠纷规定》第5条第2款列举的侵权行为地,未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但该条款并非穷尽式列举,因此在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时,可参照《商标纠纷解释》第6条和《著作权纠纷解释》第4条的规定处理,即专利侵权案件也可以由被控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 完整章节
    • 2
      (二)地域管辖
      《专利纠纷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发明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 完整章节
    • 3
      (三)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认定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据此,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 完整章节
    • 4
      (二)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是指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以其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由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一般不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只是认为其行为缺少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 5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临时过境的抗辩,是指权利人指控侵权人在通过中国领路、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或其装置、设备上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以其临时过境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且系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适用有关专利,且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完整章节
    • 6
      (三)确定损害赔偿额中的特殊问题
      侵权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同一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再行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前案确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加大赔偿力度。
    • 7
      (三)确定损害赔偿额中的特殊问题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继续,权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在人民法院释明其可另行起诉后,权利人坚持请求一并赔偿的,根据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在增加后的赔偿总额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 8
      (四)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差别,它是对专利设计所具备的创新性的具体体现,使的观察者很容易将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区分开。
    • 9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用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个案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完整章节
    • 10
      (一)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
      权利人在侵权产品销售地起诉制造者而不起诉销售者的,若侵权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权利人不能以侵权产品销售地是制造者实施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为由,在销售地人民法院起诉生产者。 权利人在生产地人民法院单独起诉销售者的,若销售者既不在生产地销售侵权产品,住所地也不在... 完整章节
    • 11
      (三)确定损害赔偿额中的特殊问题
      权利人已在前案中就同一产品起诉生产者并获得赔偿后,在后案中起诉销售者或使用者时,又将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如后案中确定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已在前案中充分考虑的,则一般不应再判令该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 12
      (二)不侵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否则不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如果辩称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比如所生产的产品是用于自己个人爱好,并未流向市场从中牟取利益,则可以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 13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科研试验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以其被控侵权行为是用于科研实验而对抗专利权人的指控。 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的目的只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如果不是为... 完整章节
    • 14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条规定是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专利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 15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实施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主观上无过错,可以不承... 完整章节
    • 16
      (一)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
      诉前行为保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完整章节
    • 17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进口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专利权人有了进口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输入国内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直接侵权,而无论其在进口之后是否有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进口制度使权利人能...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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