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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第6条的规定,在”相关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要件。在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垄断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别规定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相关市场“的存在、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关注点: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要考察涉案争议行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竞争损害,首先应准确界定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明晰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以明确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避免影响对行为竞争分析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