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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六、准入、产权交易管理  (一)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我市居住的中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80%。  家庭以户籍家庭为单位,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必须腾退租住保障性住房或停止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后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购买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实施。在房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先申请登记的家庭优先购买;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采取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购买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并确定购买家庭。符合条件的军烈属、孤老、残疾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优先选择房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  (三)购买程序  1.申购家庭持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收入证明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  2.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家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家庭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同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和购房情况档案。  3.申购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管理。  (四)产权登记。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产权交易  1.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出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在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款的1%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  3.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安置用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安置用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可办理全部产权;安置用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时,此类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用房”字样,可以随时交易,但超出原面积部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款的1%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交易后取得完全产权,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4.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土地收益价款存入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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