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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拖延支付演出酬金致使演出取消,谁担责?
演出场次少于约定,可以请求支付全部场次的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