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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辛苦培育的新品种果树,为什么卖不出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实际损失难以查明时如何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