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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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