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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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