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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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