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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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