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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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