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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条 【赔偿限额的计算】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 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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