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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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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央正在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要主动适应中央发展新思路、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需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