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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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