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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燃气管道很重要,私改犯错要拆除!
空调机安放超出自己房屋专有部分对应外墙面范围是否合理?
摘要: 【摘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
摘要: 【摘要】【裁判要旨】 先租先得是小区共有车位分配使用的一种常见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租赁使用车位在先的业主取得对车位的优先承租权,可以持续地向物业公司要求续租车位,直至其抛弃权利或丧失业主资格。在先业主可以经物业公司同意而在中断租赁车位后仍...
摘要: 引言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后最高法院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受案案由。该问题在理论界早有研究,而且相关案件法院也已大量受理。然而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
摘要: 在我国,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住房日益商品化,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实例一:某市东光花园是台商兴建的一个高级住宅区,第一期工程6座楼房,于1995年5月交付使用。1995年底,该市移动通信局未经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