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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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