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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丈夫因夫妻感情不合将妻子送至精神病院,妻子出院后状告丈夫和医院
记者采访时未经许可录音,受访者不准其离开,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