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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借名工作,工伤后能否获赔?
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能否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摘要: [案例一] 王萍于2004年9月31日入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杜鹃幼儿园,一直从事厨师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7月21日,王萍在厨房炒菜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油烟过大,触发消防系统报警;2007年7月25日,王萍在厨房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