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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四、积极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机制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租金收入、配建的商业用房出租出售收入仍不能实现项目资金平衡的,允许保障性住房租赁一定年份后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部分房源。按照增租控售、利润不超过3%的原则,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累计出售量不得超过该项目保障性住房总量的50%,确保租赁性保障房房源的持续增长。  (二)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已承租保障性住房一定期限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产权比例和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以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出售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指导价,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  (三)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付清房款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或者出租。上市交易时,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向政府上交实际成交价款的30%,可取得全部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受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我区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四)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或合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的出售收入,要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滚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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