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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装修房屋结算款各有说法,究竟怎么算?
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是否构成“一案二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