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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摘要: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于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